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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废铅蓄电池非法冶炼粗铅
    • 发布时间:2021/12/24 10:03:32
    •  本报讯(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黄婷)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宣判。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同时判令赵某赔偿因污染环境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约56万元,用于环境修复。

      该案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犯罪。2019年5月,赵某受马某、王某等人(均已判刑)雇请,在安徽省太和县某村的一废铅蓄电池拆解提炼加工作坊,非法冶炼粗铅90余吨。2020年11月,赵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在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某村一废弃厂房内,利用废铅蓄电池拆解料非法冶炼粗铅,当年11月1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查封、扣押了提炼设备和废铅蓄电池拆解料约122吨、铅锭约48吨。

      “废铅蓄电池拆解料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定,赵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与环境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因处置的废铅蓄电池拆解料堆放在厂房周边,导致周边土壤铅含量增加,个别点位甚至达风险管控值的53倍以上,造成土壤环境损害。”办案检察官介绍。

      经中国地质大学评估,赵某污染的土壤面积达780平方米,按照环境恢复成本法计算,基本恢复受损土壤生态功能成本为8.97万元,废铅蓄电池拆解料遗留危险废物处置费为34.35万元,危险废物、铅锭运输、存放费用为6.15万元,调查评估鉴定费为6.45万元,共计损失数额达55.92万元。

      新洲区检察院认为,赵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该院立案后及时发布诉前公告。因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该院于今年6月24日向新洲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赵某赔偿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约56万元。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办案过程中,新洲区检察院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在起诉后多次同市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法院等部门座谈沟通,就危险废物处置、环境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研讨,力求实现最佳办案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商讨方案,为尽早使被污染土壤得到修复,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已先行垫付55.92万元赔偿款,并启动土壤修复和危废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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